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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无人化发展趋势下的前沿法律问题研讨会

性质:转载 作者: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来源: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9-07-19 0评论

7月16日,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主办,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承办,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海事国际私法专题研究委员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海事仲裁专业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海洋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协办的海商法研究系列论坛之“船舶无人化发展趋势下的前沿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沪举行。

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副总经理徐立、运营船舶检验处处长郭建军、中国船级社科创试验中心邓林义、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智能船部副主任顾一清研究员、中国船舶工业集团第七〇八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俞赟、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亚洲区总经理庄炜、马绍尔群岛公司及海事注册处总经理吴峻峰、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总经理助理、理赔部总经理严莉芳、防损部高级经理王勇船长、航运界网主编王海、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邓杰教授,我校原党委书记、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於世成教授、原副校长蔡存强教授、院长王国华教授、法学院党委书记李希平、徐国平教授、副院长殷骏副教授、商船学院副院长胡勤友教授、高级轮机长张建华、船长王德岭等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活动。研讨会由於世成教授主持。

首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誉清代表我校王国华创新团队向与会代表介绍了创新团队在无人船法律问题方面的研究情况。他表示,无人船相关的法律问题是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结合,需要技术领域的专家与法学领域的专家共同研究应对。

随后,与会专家学者从自身的职业领域及研究方向对船舶无人化发展趋势下的前沿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

徐立副总经理从国际公约、国内立法以及技术规范三个维度并从主体、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层面,探讨了船舶无人化发展所面临的技术问题以及法律问题。他表示,中国船级社相关部门愿意为船舶无人化发展提供支持。

顾一清研究员表示,船舶无人化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然会经历初级的智能化阶段、中级的遥控阶段以及高级的自主控制阶段。目前智能船舶的发展方向是实现船舶互联,实现积累船舶航行数据的效果。

郭建军处长介绍了中国船级社制定的《智能船舶规范》的总体情况。他表示,该规范采用目标型标准的制定方法,是一个开放式的船舶规范。经过不断的实践与发展,该规范将成为符合中国特色的智能船舶规范。

邓林义女士从技术层面发表了她的看法。她表示,船舶无人化是未来航运的发展趋势之一,中国船级社将会根据国家政策为推动船舶无人化发展提供支撑。

吴峻峰总经理向与会代表介绍了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有关无人船监管的工作进展。他表示,在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1届会议上,一部无人船试航有关的技术导则已经通过,该导则将对未来无人船的海上试航提供指导。

俞赟高级工程师表示,虽然目前中国船舶无人化技术研究方面还有较大空间,但我们仍应先行探讨研究无人船相关的法律问题。

王勇船长从保赔角度分析了船舶实现无人化后可能存在的承保范围以及损害赔偿范围的变动问题。他表示,无人船技术落地后可能会加大船舶损害赔偿责任界定的难度。

严莉芳总经理认为,无人船发生事故后可能会加大我们确定责任主体的难度。同时她认为,导致船舶发生事故的人为风险可能会转变成为其他类型的风险。例如:货物无人看守的安全风险等。

蔡存强教授从船舶技术发展趋势的角度予以了分析。他认为,船舶无人化应重视各类标准的统一化,并应根据船舶无人化的实践情况针对性地调整或修改法律。

庄炜总经理从船员市场、船舶国际规范的制约以及船舶网络安全风险三个方面阐述了船舶无人化发展趋势下的前沿问题。

张建华高级轮机长认为,推动船舶无人化发展应该关注高质量的技术性人才的培养问题。

胡勤友教授充分肯定了无人船技术对于航运发展的重大意义。同时,他认为,无人船技术的发展不能忽视安全、管理及商业风险这三个基本问题。

王德岭船长详细介绍了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对无人船自主等级的划分情况及其意义。

徐国平教授认为,无人船的出现将对保险的承保范围以及保险条款的遵守与否的判断标准产生影响。

殷骏副院长从无人驾驶汽车的视角提出,对无人船的分类可以采用“相对无人”及“绝对无人”的分类方法,使责任承担的界限更为清晰。

王海主编认为,船舶无人化将对航运界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

最后,王国华院长总结到,本次研讨会只是一个开始,我校法学院将继续跟踪相关法律问题,为应对船舶无人化发展趋势下的行业变化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她向与会专家对法学院的持续支持表示感谢。

“船舶无人化发展趋势下的前沿法律问题研讨会”是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开展的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项目“海商法研究系列论坛”的第一场研讨活动。本次研讨活动旨在为我国无人船的发展以及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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